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,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。在实践中,部分用人单位为了降低用工成本、逃避法律责任,采取各种手段规避该法的约束。现将常见的九种手法曝光如下,供劳动者参考和警惕。
一、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。用人单位以“试用期”“临时工”等名义,故意拖延或拒绝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,试图否认劳动关系的存在,从而逃避缴纳社会保险、支付经济补偿等义务。
二、滥用劳务派遣。用人单位将本应直接雇用的员工转为劳务派遣工,通过派遣公司签订合同,从而规避直接用工责任,降低社保、福利等成本,甚至利用派遣关系模糊责任主体。
三、签订“阴阳合同”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两份合同,一份用于应付劳动监察部门检查(内容合法),另一份实际执行(内容对劳动者不利),以此掩盖违法条款。
四、以“承包”“合作”之名行用工之实。用人单位将业务发包给个人或空壳公司,再让劳动者与承包方签约,实际上仍由原单位管理,试图切断劳动关系。
五、随意延长试用期。用人单位超过法定试用期上限(如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,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)约定试用期,或在试用期结束后以不合格为由辞退,而不支付经济补偿。
六、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。用人单位以“自愿放弃社保”“现金补贴”等方式诱导劳动者放弃社保,或按最低基数缴纳,损害劳动者长远权益。
七、设置违法违约金。用人单位在合同中约定高额违约金,限制劳动者辞职或跳槽,违反《劳动合同法》关于违约金仅限于专项培训服务期和竞业限制的规定。
八、利用“综合计算工时制”或“不定时工时制”规避加班费。未经审批擅自实行特殊工时制,或虽经审批但超范围适用,以此拒绝支付加班工资。
九、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强迫“自愿离职”。用人单位以调岗、降薪、排挤等方式逼迫劳动者主动辞职,或直接违法解除后要求劳动者签署“自愿离职”声明,以避免支付赔偿金。
以上手法均违反《劳动合同法》及相关法律法规。劳动者应增强法律意识,保留工资条、考勤记录、工作证等证据,遇到侵权行为及时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,维护自身合法权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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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时间:2026-10-09 07:54:09